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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服务指引
 来源:青岛海祺事务所   编辑:王 峰

 

  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农村集体财产越来越多地来源于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孳息和投资收益,由此引发的失地农民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矛盾,农村基层组织占用、侵吞、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亟需律师提供务实性的法律服务。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

  1、协助确认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案件的管辖权,准确理解以及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限制性立法解释,即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涵盖了公共事务(如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村内自治范围内的公益事务(如兴办本村的村自治事务,为农村居民提供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村企业经营商业事务(如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从事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等方面。立法解释所列举的七项范围,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只有在从事七项范围内的事务,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才能确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案件的管辖权,核心问题和关键是管理行为是否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2、协助认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性质并提供调查和律师见证。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立法解释第四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亦指包括此三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由上可见,在三项费用未分配前的管理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三项费用依法处理或处置后,对费用的管理活动需要区别公务、自治事务、经营事务,而决定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

  3、协助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使用提供律师见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在分配入村财务帐后,即名正言顺地成为村集体财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此项费用的管理应当属于自治或者经营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分配后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自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无权管理,不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问题。

  4、协助对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进行调查判断、甄别并提供为依法分配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分配或处置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经手、管理征地安置补助费不是农村基层组织自治范围的管理活动。从安置补偿费款项的性质来看:安置补偿费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偿费只是享有管理和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安置补偿费只能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而不能用作其他。同时,对安置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乡(镇)政府享有监督权。安置补偿费在未发放到失地农民之前,只能作为一笔安置基金来对待。在该安置基金范围内管理的资金当然地属于公款。

  5、协助对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进行区分,制定职责分工管理制度
  
 从对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的主体看: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偿费用的主体应当是农村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是,党务、公务、村务、经济事务均由农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组织等组织承担,在人员任职上可能存在交叉,而职责分工界限甚至并不明确。因此,对安置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的主体应当不只限于村民委员会的人员,还应包括村党支部的人员,在现实情况下,村党支部就行使着对村工作的领导权,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许多职权。因此需要制定完善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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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面积争议的处理发生房屋面积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认定。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以房产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测绘的结果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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