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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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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⑴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距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收取相关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同时申请人按要求开设还款账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前来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
6、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
7、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领取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及缴存明细、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到所购房屋区域管理处提出申请。
2、受理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首付款应相应提高十个百分点,即商品房最低达到40%,二手房最低达到50%)。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申请人一式两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关联账户设立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关联账户设立手续。
3、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关联账户设立后,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备齐贷款相关材料,转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环节。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署抵押声明。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区域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或在本市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2、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3、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4、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须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一致,否则,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6、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先确认本人未曾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然后按住房公积金关联账户开设程序,设立住房公积金关联账户。如本人曾在我市设立公积金缴存账户,对已清户但程序中仍保留开户记录的,须按归集管理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在公积金暂存部形成关联账户;对未销户帐户中留有余额的,须按归集管理规定先办理销户手续,然后转入公积金暂存部形成关联账户。
7、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程序及所需材料另见宣传材料。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
备注: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保险和公证手续。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抵押登记费:若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低于50万元,此项费用为235元;若超过50万元,此项费用为385元。
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
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金水路1059号
电话:87060679
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68号
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武夷山路443号 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23号农行城阳区支行办公楼 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安居小区6号楼甲 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 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云峡街11号 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 电话:88485490
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携带《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存折(卡)原件,除每月扣款日、补扣日及会计记帐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的时间外,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
借款人每月还款时,已经偿还当月的利息和部分本金,提前还款只需偿还剩余本金及结清利息(上次正常扣款日到提前结清日期间的利息)。
借款人持身份证、《抵押借款合同》,将还款金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除每月扣款日、补扣日及会计记帐日(7、8、17、18、27、28日),可到原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如借款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须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若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需共有产权人一同前来办理补充合同签订手续。提前部分还款原则上在贷款期内允许两次部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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